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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提醒:毕业季到来,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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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提醒:毕业季到来,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

济南中院提醒:毕业季到来,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

  随着毕业季和就业季的(de)来临,找到心仪的工作,匹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gǎngwèi),是刚踏入社会年轻人的梦想。但有些(yǒuxiē)不法分子利用熟人关系和渴望(kěwàng)心理,编造工作机会、虚构就业岗位,向他们抛出了“橄榄枝”,殊不知这其实是为了骗取钱财而精心设计的陷阱……今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下面这起(zhèqǐ)诈骗案,为大家以案说法。

  2022年4月至(zhì)202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有能力帮被害人王(wáng)某某的弟弟入职某单位。王某某动心后(hòu),李某某又以需要“找关系”“请吃饭”、缴纳各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王某某钱财共计30余万元。李某某将赃款(zāngkuǎn)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yīfǎ)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pànchǔ)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bìng)处罚金(chǔfájīn)人民币六万元。

  一、如何(rúhé)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íngfǎ)》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de),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yǒuqītúxíng)、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jùdà)或者有其他严重(yánzhòng)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重在“骗”,是指以(zhǐy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xūgòu)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目的要件以及手段(shǒuduàn)要件,同时(tóngshí),该罪名的成立要求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一)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de)(de)目的(mùdì)(mùdì)?办案机关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口供、证言等主观要素和赃款赃物用途、自身的偿还能力等客观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某骗取的款项主要用于个人挥霍,故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如何认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bèihàirén)由于行为人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进而(jìnér)处分财物。本案(běnàn)中(zhōng),李(lǐ)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王某某弟弟安排工作的事实,巧立名目,使被害人王某某陷入其有能力帮助弟弟安排工作的错误认识,进而被骗财物。

  二、如何认定诈骗罪的数额(shùé)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wànyuán)以上(yǐshàng)、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除此之外,还(hái)规定了其他(qítā)情形(qíngxíng)。本案中,李某某骗取王某某财物共计30余万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yǐxià)的档次(dàngcì)内量刑。

  毕业季(jì)、招考(zhāokǎo)季、就业季逐渐来临,招考单位、就业中介资质良莠不齐,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面对高收入、高福利的诱惑,容易迷失自己,上当受骗。在求职过程中,一定(yídìng)要选择(xuǎnzé)正规、官方(guānfāng)认证的渠道求职应聘,对网络上的信息保持警惕、注意核实,不要将个人身份证原件等敏感信息随便交于(yú)他人,拒绝任何形式的预付费用招聘,谨防被骗!(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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